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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此外还有自己一套独立的安检规则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在法律圈,有个流行语是,每个法院都有一套独立的诉讼法。言下之意是,虽然三大诉讼法都是全国统一性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还不断地发布出统一性的司法解释、专门性司法文件规定,可依旧不能阻止各地法院不断在这些统一性规定之外,或明或暗的“规定”一些自己司法做法、司法决定的现实。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立案周期只有七天;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延长调解期限,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可是具体到了各个法院,立案的周期需要多久,诉前调解是否执行自愿规定,则是一家法院一个规定一个现实,立案需要多久成了标准不一、周期不定的事情了。民事诉讼如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是类似的情形。

诉讼法贯彻力度标准不一,如果说是因为存在地区差别、涉及内容太多、各地法院审判资源不一等原因的话,可法院的安检标准这一细节,各地法院执行起来,也是标准五花八门了,就是一个省、一个地区的法院,执行的标准都不一样。
有自媒体在《这些年,我们在浙江法院遇到的形形色色安检》中提到,有的法院当事人不仅包不准带进法院,连笔记本电脑也不准带,手机也不准带。到了另一法院,就成了包不让带手机让带,又到了另一法院,就成了包让带手机不让带。

在包和手机让带的法院,安检附加的事项是要检测鞋子里边有无夹带违禁品,另一法院则要求脱下外套进行衣服内外的检查。还有的法院,虽然准许带包,过了安检仪之后,还要打包背包一一再检查一遍,此外,液体也是不准携带的,喝一口证明一下也不行。

难怪有当事人都说,如今到法院去,比坐飞机的安检还严格。一有人对如此严格的安检提出质疑,就会有人拿出这些年发生的极端事件为例。事实上也是,每有一地法院发生了极端事件,各地法院就会升级自己的安检措施。于是,也便有了现在的越来越严格、一地一标准的安检规定,而且是已经不限于安全保障范围,甚至夹带一些私货了。

以烟语君这两年不同的接触为例,之前去法院的时候,包和手机只要过了安检还都是让带的,之后便是过了安检扫描机也要开包检查,仅限于包内装着诉讼材料,否则不准携带入内;之前是穿鞋站在仪器上经过法警用安检仪上下前后左右的扫描检查,之后便是还要脱鞋检查......

期间,有一次,带着立案材料到法院,被告知包不准带进法院,烟语君拉开文件袋,里面只有一个笔,和厚厚一摞纸质的诉讼材料。问法警,难道让我抱着这些材料进法院吗?后者挨个看了看,也就让带了。貌似包与包之间,也是分情况对待的。

还有一次,将口袋里的手机拿在手机,被负责安检的法警看到了,立马警告说,手机不准带进法院。烟语君说,没有了手机,我怎么进去联系法官?手机里的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展示?法警想了想,再没有追究,也就放行了。

还有一次,陪着朋友到法院,准备旁听他的案件开庭。谁知到了安检处,被询问来法院干什么,得知是来旁听案件后被告知,没有办案人员的允许及到安检处领人,不准旁听案件。只有法官办公室电话联系方式,打了几次也没人接听,眼看就要到开庭时间了,只好作罢打道回家。可是在另外的一家法院,法警得知是去旁听案件开庭的,安检之后没有说什么就放行了。

根据最高法院2019年最新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肢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上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根据以上的规定,怎么能得出文件袋之类的随身携带包、手机、笔记本电脑,不能带进法院呢?法院人员的人身安全、司法机关的秩序保障固然重要,可手机所附带的通信、举证等基本权益保障,笔记本电脑附带的举证质证诉讼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网络公开信息可见,被法院以安检为由受到诸多限制的,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连昔日可以炫耀司法待遇提高的律师们,近年来也纷纷受到了“特殊对待”。去年闹成全国新闻的广西来宾中院律师尚在安检案件庭审已经结束的新闻中,律师就是因为不准携带笔记本电脑进入法院,而跟法院的案件人员发生的争执,被法院以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将庭审强行开庭。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根据法发〔2008〕29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第十条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据此,律师出庭,只需出示证件即可,不需要接受安检的。

各地频频传出的律师也不得携带包裹、手机、笔记本电脑乃至要换鞋进入法院的新闻报道,莫不是“法发〔2008〕29号”的规定已经废止,律师也要接受安检?还是,一地法院一个安检规定,律师也不能幸免的要遵守执行这“潜规则”?

司法诉讼之地,确实是矛盾激化场所,也容易发生扰乱秩序乃至恶性事件等极端情况。可是,每次经过打着保障安全为名义的,比坐飞机还要严格的法院安检,不禁都会令人想到,这些五花八门的安检内部规定,是否跟当事人法律规定的通信权、举证权及监督权相抵触呢?这样大规模的一律提防所有人,会不会在当事人那里直接产生抵触心理、心里隔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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